歧視身障者 最高可罰 50 萬元-- 何博文/台北報導
- 發佈日期:2008-01-29
我國身心障礙者保護措施可望向前跨出一大步。內政部著手大幅修改「身心障礙者保護法」,該草案日前出爐。除將法案名稱由「保護」提升意涵改稱為「權益保障」外。也首度引進歐美先進國家保障身障者的「反歧視條款」;另還大幅增加公私立機關進用身障者人數比例。 包括無障礙行的空間、為智障者去勢、雇主剝削身障者工作權等,該草案也都詳列條文針對「行的安全」、「身體保護」、「生存工作」等身障者權益加以保護。現行身保法條文僅七十七條,但新修正草案擴張為一一四條,大幅增列保障機制。
有鑑於類似中壢北帝國社區排斥身障者事件頻傳,內政部援引歐美「反歧視條款」精神,新增草案第七十九條規定,身心障礙者人格及合法權益應受保障,不得以身障為由,拒絕其接受教育、應考、進用、居住、遷徙,以及提供醫療等歧視之對待。違者將處十萬以上,五十萬以下的罰鍰。公務人員若執行公務時違反「反歧視條款」,還需另受懲戒或懲處。
在身障者工作權保障,修正草案第三十九條規定,公家機關總人數在卅四人以上者,必須進用身障者,且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;私人機關員工總數在六十七人以上者,進用身障者人數,不得低於員工總數百分之一點五。與舊法相較,適用的員工總人數降低,進用身障者的比例卻提昇。 且草案第四十一條還規定,身心障礙者就業,除庇護性就業者外,「其薪資應該比照一般員工的待遇」。
而在身障者「行的權益」維護方面,新修草案第五十七條明確要求,政府設置道路標誌、標線及號誌等,「應符合無障礙規定」;中央交通主管機關應提供「視障專屬頻率」,以利視障語音號誌及語音訂位專用。
不過,在身障免費停車證發放部分,鑑於弊端叢生,內政部傾向從嚴發給,原條文規定身心障礙者「或其家屬,不得違規佔用;新修條文將限縮為「領有駕駛執照的身心障礙者」專用。 基於身障者因先天體質因素可能較一般人提前老化,身保法修正草案新增規定,勞工主管機關應制定身障勞工提早退休的認定標準與配套措施,保障其退出職場的生活品質。另要求各縣市政府,提供身障者需求、服務,「不得有設籍時間的限制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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