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轉知訊息] 有關修正「臺中市政府身心障礙照顧者津貼發給實施計畫」案,自104年2月1日起生效,另受理民眾申請至104年3月6日止。
- 發佈日期:2015-01-20
- 一、為符現行相關規定,修正下列事項:
(一)第參條第一項「被照顧者資格」: 1、第(五)款增列未入住「日間照護中心」。 2、第(六)款修正為「應就學而未就學者,檢附在家教育證明。惟如 其就學時需照顧者陪伴,檢附陪讀證明」。 (二)第參條第二項「照顧者資格」:第(六)款修正為「年滿65歲以上且 未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」。 (三)第肆條第一項「申請人應備文件」: 1、增列第(七)款「被照顧者應就學而未就學之在家教育證明」。 2、增列第(八)款「被照顧者就學時需照顧者陪伴之陪讀證明」。 二、本計畫預估補助500名,每名每月補助3,000元整,所需經費計新臺幣 1,800萬元整,由本局年度預算支應,然自103年1月21日開辦至今已有 442人申領,為避免民眾候缺多時,受理申辦期限至104年3月6日止。 三、修正內容自104年2月1日起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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